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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浩瑞恒泰】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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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8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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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

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) 

  

 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》有关要求,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
  一、持有股权、股票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(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),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
  二、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,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;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,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。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,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。

  三、各级财政、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,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、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、如实申报纳税。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,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。

  四、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财政部      税务总局

  2021年12月30日  

发布日期:  2021年12月31日


浩瑞恒泰提示

1、不是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都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:

2、本文提出一个新词:独资合伙企业

3、只有持有股权、股票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,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。这部分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被简称为独资合伙企业

4、特别注意,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独资合伙企业

只有持有股权、股票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,才是称为独资合伙企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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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红岩,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合伙人、吉林分所负责人,吉林浩瑞恒泰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,注册会计师、税务师、资产评估师,吉林研税律师事务所财税专家委员会首席财税顾问,吉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、入选2020年中税协高端人才!个人微信号:dhy15704423555,添加可互动交流,并可申请加入“浩瑞恒泰财税交流群”,每天互动交流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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